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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承德医疗事故律师如何启动医疗损害重新鉴定

2020-09-26 10:41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遇到了医疗损害也申请了鉴定,但是鉴定结果却跟自己想象中或是感受到的不一样。要是认为医疗损害鉴定结果满意或是对它的结果真实性存疑,也可以重新要求鉴定,如

遇到了医疗损害也申请了鉴定,但是鉴定结果却跟自己想象中或是感受到的不一样。要是认为医疗损害鉴定结果满意或是对它的结果真实性存疑,也可以重新要求鉴定,如何启动医疗损害重新鉴定?法律上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有哪些特征?
 
咨询承德医疗事故律师如何启动医疗损害重新鉴定
如果委托司法鉴定者及其家属对司法机构做出的鉴定不认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一般来说,在委托人初次与司法鉴定的机构签订好协议书之后的那天开始,三十个工作日以内,需要配合司法机构完成医疗事故的鉴定。因为鉴定的事项比较多而且复杂,所以检验过程时间不能具体确定,如果实在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在司法机构鉴定负责人的批准之下,将鉴定时限延长,通常情况下延长时间都不能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委托鉴定者及其家属大多数时候在两个月以内,就可以收到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委托者医疗事故的报告书。如果委托人与其家属不认可其鉴定结果的话,可以向司法机关的法官提出申请,委托司法机构再次做出鉴定,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这样才能更容易被法官接受。
一般情况下,如果出现了以下的几种情形,委托人及其家属,或者是事故当中的其他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司法机关的有关部门对此次事故进行第二次鉴定:
一是原来第一次做出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在鉴定时不具备从事原来委托事项的鉴定资格的;
二是原来第一次接受司法鉴定的机构,在鉴定时登记了超过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并且进行了鉴定的;
三是原来第一次司法鉴定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回避,却实际上没有回避的工作人员;
四是提出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及其家属,或者是这次诉讼中其他的当事人,对于初次的司法鉴定结果存在意见的,并且在申请二次司法鉴定的时候,能够提供比较充分并且合理合法的理由;
五是存在相关的法律或者法规里边,又或者是人民法院都认为需要对其事故重新进行鉴定工作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咨询承德医疗事故律师法律上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有哪些特征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委托司法鉴定者及其家属对司法机构做出的鉴定不认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承德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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